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居客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14876号
原告:深圳市易居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侨新村社区荣德时代广场B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4082170。
法定代表人:郑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霞,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姁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B座一楼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515293。
法定代表人:罗方发。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2641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损失7924.5元(26415×30%=7924.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电子公司,主要经营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等。2020年初,原、被告进行项目合作,由原告负责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家装智能化项目,项目完成后,被告尚有26415元的项目尾款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1年6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函》,承诺于2021年6月28日之前将尾款一次性结清,逾期则每天按尾款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付款期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尾款。原告无奈之下委托律师,于2021年7月17日正式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支付尾款。但截至起诉前,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该尾款。
被告未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根据原告提供的付款承诺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基本属实。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付款承诺函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26415元的事实。被告未依约支付该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滞纳金(违约金),原告主动调整为未付款的30%,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居客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6415元并支付违约金7924.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29.2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娜(兼)
书记员 古 会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