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9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B座一楼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51529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9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17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减、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最久
审判员  王晋海
审判员  张永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云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