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湖支行、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13365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3082D。
负责人:麦永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11016785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晴,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诚建设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B座一楼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5152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叶素芳,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叶晴妹,女,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罗方瑞,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与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张雨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诚建设公司、叶晴妹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叶素芳、罗方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事实
一、2018年9月26日,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合同编号005002018K00067的《授信合同》,约定如下内容:原告向被告环诚建设公司提供不可循环的授信额度1400万元,授信期间为2018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被告***、被告叶素芳、被告叶晴妹、被告罗方瑞为被告环诚建设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素芳以其名下位于兰江山第花园一期3栋A座2单元107(深房地字第3000758490号)的房产为被告环诚建设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罗方瑞以其名下位于兰江山第花园一期3栋A座2单元108(深房地字第3000754940号)的房产为被告环诚建设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如被告环诚建设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或利息,对逾期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在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在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复利;如五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被告环诚建设公司应按原告要求立即偿还已发放的贷款、其他授信及其他欠款,担保人应按要求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授信额度下建立3个子额度,期限均为3年,具体如下:子额度1额度700万元,利率为发放日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140%即年利率6.6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月定额还本6万元,余额到期结清;子额度2额度200万元,利率为执行固定月利率9‰即年利率10.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月定额还本1.7万元,余额到期结清;子额度3额度500万元,利率为发放日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150%即年利率7.1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按月定额还本4.3万元,余额到期结清。
二、授信合同签订后,被告叶素芳、罗方瑞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对各自名下涉案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根据被告环诚建设公司申请及合同约定向被告环诚建设公司发放了贷款共计1389万元。现被告环诚建设公司连续多期未能还款,截至2021年3月9日的欠款情况如下:子额度1项下于2018年12月6日发放本金6890000元,拖欠本金5531685.78元,拖欠利息123666.32元,拖欠罚息4074.57元,拖欠复利2141.46元;子额度2项下于2018年12月6日发放本金2000000元,拖欠本金1609000元,拖欠利息58428.6元,拖欠罚息1904.85元,拖欠复利1643.21元;子额度3项下于2018年12月4日发放本金5000000元,拖欠本金4011000元,拖欠利息93734.69元,拖欠罚息3177.76元,拖欠复利1707.8元,合计拖欠本金11151685.78元,拖欠利息275829.61元,拖欠罚息9157.18元,拖欠复利5492.47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环诚建设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共计11442165.04元(其中本金11151685.78元,利息275829.61元,罚息9157.18元,复利5492.47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9日),剩余欠款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利、罚息直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为止;2、被告***、被告叶素芳、被告叶晴妹、被告罗方瑞对被告环诚建设公司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叶素芳以其抵押物兰江山第花园一期3栋A座2单元107(深房地字第3000758490号)对被告环诚建设公司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4、被告罗方瑞以其抵押物兰江山第花园一期3栋A座2单元108(深房地字第3000754940号)对被告环诚建设公司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5、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发放3笔贷款后,被告环诚建设公司连续多期未能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偿还拖欠的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被告***、叶素芳、叶晴妹、罗方瑞承诺对被告环诚建设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对被告环诚建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素芳、罗方瑞分别提供名下涉案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故原告有权对涉案两套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湖支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1151685.78元、利息人民币275829.61元、复利人民币5492.47元、罚息人民币9157.18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3月9日,之后的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叶素芳、被告叶晴妹、被告罗方瑞对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湖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叶素芳名下抵押房产【深圳市福田区兰江山第花园一期3栋A座2单元107(深房地字第3000758490号)】,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该债务;如不足清偿,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罗方瑞名下抵押房产【深圳市福田区兰江山第花园一期3栋A座2单元108(深房地字第3000754940号)】,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该债务;如不足清偿,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5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均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人民币954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币954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贵生
人民陪审员  李健华
人民陪审员  张钦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