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7507号之一
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641682。
法定代表人:李文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平,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B座一楼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515293。
法定代表人:罗方发。
被告:罗方发,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陈鉴明,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被告:陈耿龙,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环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方发、***、陈鉴明、陈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8.75元、保全费3028.75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丹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韵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