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4486号 原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同雅苑同雅街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轶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第三人: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304、306、308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冷翠公司)、第三人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建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翡冷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穗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9月14日,翡冷翠公司(甲方)和建准公司(乙方)签订《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基坑监测及主体结构沉降观测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项目概况、服务内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施工工期、保密条款、成果验收标准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1.1工程名称: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基坑监测及主体结构沉降观测工程技术服务。1.2.工程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知识城九龙大道以南。5.1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含税金额:人民币417581.89元(大写:肆拾壹万柒仟***拾壹元捌角玖分),其中主体结构沉降观测:45791.05元;基坑监测:371790.84元。5.2具体支付方式如下:5.2.1主体结构沉降观测:(1)主体封顶时,完成主体工程沉降观测,支付总费用的50%;(2)待提交观测报告并工程竣工后,支付总费用的95%;(3)余款在提交全部观测量报告后一次性付清。主体结构沉降观测技术服务报告书正式成果后,并应于十日内收集整理完整的结算资料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于十日内审毕并办完结算手续后,于一个月内向乙方一次付清余款。5.2.2基坑监测:(1)基坑土方全部开挖完毕并且完成埋设相应的监测点时,甲方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给乙方;(2)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毕,甲方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给乙方;(3)最终基坑土方回填完毕,甲方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给乙方;(4)乙方提交基坑监测技术服务报告书正式成果后,并应于十日内收集整理完整的结算资料送甲方审核,甲方于十日内审毕并办完结算手续后,于一个月内向乙方一次付清余款。5.3甲方在具备以下全部付款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1)满足以上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的阶段性成果文件;(2)乙方收集整理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完毕;(3)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4)乙方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任一方不履行本意向书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及损失大小予以确定。落款处盖有翡冷翠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和授权代表签名以及建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经办人签名。《技术服务合同》附有附件一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主体结构沉降观测、基坑监测技术服务工程清单,并盖有建准公司的公章。 合同履行情况:庭审中,建准公司主张其已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项目,并提交了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工程项目结算资料中有结算资料齐全四方确认单、结算申请单、工程结算承诺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工期确认单、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单、结算资料交接单、结算资料齐全承诺函、工程结算报审价、签证台账等材料,其中部分资料如下:1.结算资料齐全四方确认单,显示合同总价417581.89、结算送审价188445.57,并盖有建准公司和翡冷翠公司的公章,在甲方工程部对结算资料完整性审核意见栏有“资料完整”字样和工程部经办人、所属项目工程经理的签名。2.结算申请单,显示合同工期完成情况:完成、合同质量完成情况:一次验收合格、交接工作完成情况:移交完成,并盖有翡冷翠公司和监理公司穗峰公司的公章和相关人员的签名。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显示工程实际开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实际竣工日期2021年3月10日,施工单位简述:我司已按规范、按合同、按时完成广州绿地城项目J地块基坑监测及主体结构沉降观测工程技术服务内所有监测内容。监测报告已交付甲方。落款处有施工单位建准公司、监理单位穗峰公司、业主验收人翡冷翠公司的盖章和签名,验收一栏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4.工期确认单,主体沉降检测和基坑监测的实际施工工期情况,完工日期分别为2021年3月10日、2019年4月28日,并有施工单位建准公司、监理单位穗峰公司、业主验收人翡冷翠公司的盖章和签名。5.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交接单,日期2022年5月10日,并有施工单位建准公司、监理单位穗峰公司、建设单位翡冷翠公司的盖章、签名。5.工程结算报审价,显示竣工报审价(小写):188445.57元,有施工单位建准公司和***公司的盖章和签名。 翡冷翠公司则辩称其确已收到建准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但其还需依照合同第5.3条约定对建准公司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因此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双方未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 翡冷翠公司称其已向建准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并提交了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显示2020年6月16日,翡冷翠公司向建准公司转账支付了108552.6元。建准公司确认翡冷翠公司已**支付涉案合同款项108552.6元,但诉称其多次催促,翡冷翠公司仍有工程款79892.97元未支付,因翡冷翠公司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其至今未开具剩余工程款金额的发票。 三、违约金、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建准公司主张根据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翡冷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请求翡冷翠公司从建准公司报送结算资料之日即2021年8月18日起,以合同总额188445.5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建准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即日起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合同款项共计79892.97元;2.判令被告即日起向原告一次性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79892.97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8日起,以LPR的1.5倍标准计算,计至本金及违约金偿清为止);3.判令翡冷翠公司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五、翡冷翠公司的答辩意见:1.建准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缺少结算的必要文件,导致翡冷翠公司无法顺利完成结算,结算价款尚不能确定,故无法完成支付尚欠合同款项;2.依据《技术服务合同》第5.3条的约定,建准公司向翡冷翠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和符合***公司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翡冷翠公司的付款的前提条件,目前,建准公司并未向翡冷翠公司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未达成建准公司要求翡冷翠公司支付合同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翡冷翠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不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依据《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从建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到结算完成后,***公司均有权对竣工结算价格进行复核,若发现问题则以复核结果为准,故建准公司要求翡冷翠公司从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涉案《技术服务合同》是建准公司为翡冷翠公司提供主体结构沉降观测和基坑监测技术服务而协商一致订立,本案系履行该合同产生争议,故合同的标的为建准公司运用专业知识为翡冷翠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性服务项目,本案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建准公司与翡冷翠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建准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进入竣工结算阶段,翡冷翠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其已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建准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依据《技术服务合同》第5条的约定,翡冷翠公司应于收到建准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十日内审毕并办完结算手续后,于一个月内向乙方一次付清余款,但时至今日,翡冷翠公司仍以未审核完毕建准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为由不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翡冷翠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建准公司要求翡冷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9892.9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翡冷翠公司以建准公司未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项,虽然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5条,翡冷翠公司支付合同款的条件之一是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本案工程款与提交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本案虽有合同约定建准公司提交等额发票作为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且翡冷翠公司迟至今日仍未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已构成严重拖延付款,故本院对翡冷翠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技术服务合同》第5.3条约定,甲方在具备以下全部付款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4)乙方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能作为翡冷翠公司不支付剩余合同款的抗辩依据,由于《技术服务合同》关于付款方式中已明确约定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条件之一,且在之前《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是由建准公司先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翡冷翠公司再支付工程款项,故在建准公司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义务时,其要求翡冷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款79892.97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建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元,由被告广州市翡冷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前述案件收费,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