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大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大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洲。
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关于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大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向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78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78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26日、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26日、2015年2月26日、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26日、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594元的义务。因广东大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大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及到两被执行人住所地上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大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经济发展公司租金、借款、滞纳金等合计11931559元,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经济发展公司已派员对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管。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大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东大岗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达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5执恢3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