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702民初465号之一
原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住所:阳江市高新区海港纵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JaneButangenSy。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中路322号佰利庄园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737584039H。
法定代表人:曾冠雄。
被告: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广州穗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燕侨大厦1307、1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190569037X。
法定代表人:缑旭。
原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冠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何恭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