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6民初1008号
原告: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邯郸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鹏坤,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