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5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33。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247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54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截止2020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义务已执行完毕。执结到位标的额403586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领取403586元并书面确认。执行费5954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5民初24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志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