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470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山,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冯宁,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鸿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兆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