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粤0981执保377号
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鸿霖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鸿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茂名市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鸿霖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鸿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981民初11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查封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鸿霖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广州银行荔湾支行的账户(账号:8002××××3057)在3302045.00元额度内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34971.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9日。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注:1、本保全案查控结果通过本院执行系统及申请人提供的准确财产线索,并由审判部门作出裁定进行查询及控制。申请人未能准确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系统不能查询及控制保全的,本院概不负责。
2、本通知书由本院审判业务庭负责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