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7101民初30号
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当庭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82.2元,减半收取为2341.1元,由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玉龙
人民陪审员 韦志阮
人民陪审员 阳广英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