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时代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7101民初84号之一
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时代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沈阳北方时代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中心就本案纠纷的全部欠款已支付,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结清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0元,由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虞 慧 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  黄小玲
书 记 员  陈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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