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7102民初37号
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剩余款项为由,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十一元,由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璐
书记员 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