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7101民初31号
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玉龙
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
人民陪审员 周 琴
书 记 员 谭思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