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538号
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0510F。
法定代表人:汪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4968699M。
法定代表人:张汪钊,董事长。
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铁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何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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