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5民终1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河西镇***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市河西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创业二路北二巷5号七星创业楼303。
法定代表人:**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河西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深圳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58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158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2.驳回***的诉讼请求;3.由***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仅仅查明***向***出具的书面凭证中:兹预借到***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注:此款於项目工程监理费用内相抵扣除结算),而未查明①***是代建力公司**分公司收取该笔款项。②建力公司**分公司与***委会之间存在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委会结欠建力公司**分公司监理合同价款人民币8万多元。③建力公司**分公司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④***代建力公司**分公司收取的案涉款项5万元后,已经通过三方结算,并向***出具收款收据(NO:855212):“预收到***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伍万圆整(50000元)”(备注:预收监理费,工程完工统一开补发票手续)。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1.***向***借到现金5万元后,对***提供的书面凭证予以确认,借款关系成立。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委会与建力公司签订,监理费的支付主体是***委会,因此监理费问题应由***委会与建力公司理妥,与本案无关,故***向***借款是个人借款。
***委会辩称,***委会与本案借款无关,无需向***偿还***向其所借款项,***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力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委会、建力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委会、建力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8日,***向***现金给付50000元。同日,***向***出具书面凭证一张,载明“兹预借到***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注:此款於项目工程监理费用内相抵扣除结算。)”***在经手人处签字捺印。2021年8月18日,***以***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将借款本金50000元交付***后,***向***出具书面凭证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诉求***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要求***自2021年5月25日起计付利息,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确定***应按如下方式向***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8日)起计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主张案涉50000元是***代***委会支付的工程监理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主张***委会、建力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返还借款5000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应否向***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依据***出具借款凭证,要求***偿还借款,已完成初步举证。***抗辩其系代建力公司**分公司收取***委会应付而由***代付的监理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进行佐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确认***应向***偿还借款50000元并计付该款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恰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财
审 判 员 黄彬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