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绿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81证保1号
申请人:湖北绿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成冬来。
被申请人: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王波。
被申请人: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住所地:石首市,负责人彭清明。
被申请人: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彭志彪。
被申请人:陈睦超,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石首市。
申请人湖北绿城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陈睦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审查期间,申请人又向本院追加了证据,要求对以下证据事项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一、对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所发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二、对石首市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与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三、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所发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二、对石首市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与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施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三、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火灾损失进行鉴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晓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