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6民终6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南国城市广场泛悦中心写字楼10层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北京西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23)鄂0606民初8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向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