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40民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8区新荣东路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15小区北一路143-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公司)因与上诉人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沧龙公司)、上诉人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公司)及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七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中海沧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三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七星公司不承担吊车施工费及损失、伤亡工人赔偿费,以及中海沧龙公司的损失和涉案鉴定费、保全申请费,由中海沧龙公司与三正公司承担上述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保全申请费及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七星公司对本案坍塌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对由此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1.七星公司的转包行为虽然有错,但该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坍塌事故的发生。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分包的工程,可以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涉案鉴定意见也说明:根据惯例,也可以是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况且导致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有“未进行结构验算,未进行网格加固”,故该起坍塌事故,还是中海沧龙公司造成的,加之监理机构未监理到位。七星公司未编制施工方案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七星公司即使有过错,但错误不是坍塌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中海沧龙公司及三正公司承担。二、七星公司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担保费是申请担保必然产生的费用,否则法院不会进行保全,故该笔费用应由中海沧龙公司及三正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中海沧龙公司辩称,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属有效合同,七星公司与三正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损失。 三正公司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中的一切责任应由该合同的主体承担,三正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述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合同的双方是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与***无关。***承包的是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其依据图纸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施工,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一审判决未判令其承担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 中海沧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2.改判***赔偿七星公司的各项损失,由其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七星公司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七星公司中标“霍城县2019年供水、污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后,将其中清水河2号热源中的钢网架屋面及单板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中海沧龙公司施工。因此,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之间系分包合同关系。本案中,中海沧龙公司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事故发生当晚,发包方委派的监理单位及发包方的工地代表、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均在场,可以证实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分包行为,发包单位是默认的。故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二、关于本案各方过错责任问题。1.如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公司违法分包。2.根据涉案鉴定报告的事故分析结论,充分证明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七星公司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主要过错,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3.中海沧龙公司将涉案工程再次分包给***,由***实际施工,故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是***,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免除***的责任,违背事实和法律责任。三、关于反诉损失认定及承担问题。1.中海沧龙公司按照七星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网架材料。事故发生后,七星公司未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导致中海沧龙公司加工制作的网架材料全部损失,具体包括加工制作未安装的部分和已安装坍塌的部分。经中海沧龙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了鉴定,制作完成未安装的部分材料损失为2,786,842.5元,已安装坍塌的部分的材料损失为388,566.2元。该鉴定程序不存在严重违法问题,鉴定依据充分,结论正确。对已制作的网架材料属于特定物,应由七星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对已安装坍塌的部分的材料损失应由各方按过错责任承担。2.中海沧龙公司因申请鉴定产生的鉴定费60,000元,应由七星公司、三正公司及***全部承担。3.一审判决对中海沧龙公司支付的***、***、**、***在伊犁州友谊医院及伊犁州中医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未全部确认,对中海沧龙公司支付的受伤人员***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疗费175,000元未予确认,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七星公司辩称,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应属有效合同,七星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中海沧龙公司现场施工安装涉案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其承担责任。三正公司虽不是涉案分包合同的主体,但其有义务监督涉案合同的履行,故其也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中海沧龙公司的材料损失,在事故发生后,七星公司多次要求其继续施工,但其一直未予施工。一审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材料价值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未对其现场材料进行清点,直接按图纸进行了预算,该鉴定未确定已经制作完成的及制作完成安装后坍塌的材料数量。中海沧龙公司主张的部分受伤人员的医疗费,仅提供了预交医疗费用凭证,一审判决对该部分费用未予支持正确。 三正公司辩称,七星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中海沧龙公司施工,但该工程的发包方及七星公司并未通知三正公司。中海沧龙公司与***违法作业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中海沧龙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无资质的***施工,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七星公司在一审中提出解除其与中海沧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海沧龙公司提出反诉,但并未要求***承担责任。一审判决***不承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项及第六项中三正公司向七星公司支付鉴定费72,000元的部分,上诉费由中海沧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三正公司承担责任,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人是七星公司、中海沧龙公司及***。而三正公司参与本案工程是因其与工程发包方霍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七星公司、中海沧龙公司及***是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三正公司承担责任,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三正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七星公司辩称,三正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方聘请的监理公司,应对总承包人及分包人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义务进行监理,三正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海沧龙公司辩称,三正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其系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联方。三正公司对本案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及其他所有证据均进行了质证。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合法有据。 ***辩称,三正公司的上诉请求未提及***,对其上诉请求不予答辩。 七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与中海沧龙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2.中海沧龙公司退还七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105,000元;3.中海沧龙公司支付七星公司垫付的吊车施工费及损失费431,200元;4.中海沧龙公司支付七星公司垫付的死亡工人赔偿金1,170,000元;5.中海沧龙公司支付七星公司垫付的伤者的赔偿金395,000元(110,000元+285,000元);6.中海沧龙公司支付七星公司垫付的鉴定费240,000元(50,000+190000);7.中海沧龙公司支付七星公司诉讼担保费20,000元;8.中海沧龙公司支付七星公司保全费5,000元;9.以上合计4,366,200元,***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中海沧龙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七星公司赔偿中海沧龙公司材料损失约2,786,842.52元,坍塌网架材料损失约388,566.23元(具体数额以实际评估为基准);2.七星公司赔偿中海沧龙公司其他损失416,242元(其中: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36,431.48元,现场清理工地费用58,200元,两项合计594,361.48元×70%);3、七星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要求七星公司及三正公司按比例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七星公司与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6月20日就“霍城县2019年供水、污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施工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新建3座封闭煤渣场”。2019年7月23日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中海沧龙公司,工程范围及内容为“钢网架屋面及单板,制作安装”。七星公司将中标后的工程分包给中海沧龙公司,未经发包方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同意。合同签订后,七星公司向中海沧龙公司支付工程款2,105,000元。2019年9月11日,中海沧龙公司与***签订《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协议书》,将承包自七星公司的工程中的钢网架主体部分的安装施工等劳务分包给了***。2019年9月23日,三正公司向七星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该通知单的签收人为***、**中,通知单载明“霍城县七星建筑公司:你公司承建的‘霍城县2019年供水,污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经巡查存在以下质量与安全问题。一、钢构材料无‘三证’。二、钢网架安装无施工方案,无安全生产方案,无安全生产责任书。三、安装工保险未做到‘人证合一’。四、电工证、焊工证、起重工证等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资料不全。以上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在两个工作日整改完成,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机构: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日期:2019.9.23”。2019年9月25日凌晨,该工程在施工中钢结构发生垮塌,造成务工人员***死亡,***、**、***、***受伤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2019年9月28日,七星公司、中海沧龙公司与死者***的家属达成工伤赔偿垫付协议,七星公司向死者***的家属支付了赔偿金117万元。2019年10月6日,七星公司向***、***、***、***垫付工程期间的吊车费用共计431,200元。2020年1月10日,七星公司、***与伤者***达成《工伤赔偿垫付协议书》,2020年1月11日,七星公司向***支付赔偿金15万元,2020年4月14日,七星公司向***支付赔偿金10万元。2019年10月10日,中海沧龙公司垫付工人工资及清理场地费用共计58,200元。在处理事故期间,中海沧龙公司向受伤工人支付了护理费及杂费共计96,163元。***受伤后花费医疗费55,825.67元,**受伤后花费医疗费35,359.79元,***受伤后花费医疗57,209.27元由中海沧龙公司垫付。2019年11月18日,七星公司、中海沧龙公司与伤者***、**、***达成《协议书》,2019年11月19日,中海沧龙公司向**支付赔偿金60,000元,向***支付赔偿金50,000元。事故发生后,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工程事故原因及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3日该鉴定机构作出2019新建质(鉴)字第2774WJ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事故分析结论:1.主要原因。(1)安装单位在安装网架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过程的施工段进行结构验算并进行网格加固,采用的施工段网架为几何可变体系,是发生此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2)现场安装施工技术人员缺乏质量安全意识,已经意识到此网壳与以往安装的网壳不同,明知没有完善的施工方案,仍按以往的经验进行安装,并执意要在夜间现场照明条件不是很好的情况继续安装,不能及时发现网架的变形,让指挥人员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段网架坍塌施工的发生。(3)吊装就位后未按图纸的要求,对支座螺栓球与支座、支座过渡板与预埋板进行及时进行焊接固定,未对施工段网架整体起到一定的约束左右。2.其他原因。未严格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建设部令第37号)的要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通过,安装单位未认真编写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效实施。现场监理人员对吊装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阻止夜间吊装作业。2019年10月9日,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作出2019新建质(检)字第3215WJ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共超探973到焊缝,其中85到焊缝质量未达到《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XXX-2001Ⅲ级的要求。该两项鉴定报告的费用共计24万元,由七星公司缴纳。 一审法院认为:七星公司将通过招投标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中海沧龙公司,中海沧龙公司又将该分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无资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中海沧龙公司与***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七星公司向中海沧龙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105,000元,中海沧龙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因此对于该工程款中海沧龙公司应向七星公司返还。对于本案争议的合同履行中的损失有哪些,七星公司、中海沧龙公司、***及三正公司是否具有过错,损失应如何承担的争议焦点。七星公司垫付的吊车费431,200元,在工程正常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情形下,该费用应当包含在工程款中,但是钢网架在安装中发生垮塌,该431,200元吊车费用应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损失。对于中海沧龙公司主张的材料损失,中海沧龙为涉案工程准备的材料的损失是因为安全事故发生后七星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在向他人转包合同时七星公司并未将中海沧龙为该工程准备的材料进行处理,造成该材料搁置,七星公司应当对该工程中合格材料的损失承担责任。中海沧龙公司申请了材料价格评估,但是鉴定机构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委托鉴定书的内容对已制造完成未安装的材料进行价格评估,对制造完成的材料未进行清点,对该鉴定意见法院无法采纳,法庭向中海沧龙明确释明的情形下,中海沧龙公司对材料价格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该部分材料价格无法确认。中海沧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合格材料的实际造价,对于中海沧龙的该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中海沧龙主张的坍塌网架材料损失,提供证据无法证实确切的金额,对于中海沧龙的该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对***公司、中海沧龙公司主张的向施工人员垫付的赔偿金,七星公司向***家属赔偿的117万元、***的25万元,该工程中七星公司为工人购买了保险,因工人***在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向七星公司支付了保险金57万元,七星公司主张的损失中应当将该57万元予以扣除,七星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损失为85万元。对***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七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中海沧龙公司向***、**、***垫付医疗费148,394.73元,向**、***支付赔偿金110,000元,支付受伤工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杂费96,163元,清理事故场地费用58,200元,共计412,757.73元系施工发生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中海沧龙公司主张的给***垫付的175,000元医疗费的请求,其提供的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75,000元的预交回执,无医疗费票据相互印证,是否系***治疗期间实际花费无法证实,对中海沧龙的该主张,法院无法支持。对***公司、中海沧龙公司、***及三正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是否具有过错的争议焦点。首先,七星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不应当进行分包的招投标工程分包给中海沧龙公司,且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的规定,本案七星公司合同履行中具有过错。其次,中海沧龙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在明知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形下仍然继续施工,在收到第三人的监理通知书后亦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进行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中海沧龙公司也具有过错。三正公司在发现该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后发出了监理通知书,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正公司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未通知建设方停止施工,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正公司亦具有过错。***无施工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劳务部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就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系七星公司和中海沧龙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三正公司监管不到位引起。法院酌定三正公司承担损失的30%,七星公司、中海沧龙公司各承担35%。事故发生后,七星公司支付了损失85万元,三正公司承担30%为25.5万元,中海沧龙承担35%为29.75万元,七星公司承担29.75万元。中海沧龙公司支付了损失412,757.73元,三正公司承担30%为123,827.32元,七星公司承担35%为144,465.21元,中海沧龙承担144,465.20元。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相互承担的损失折抵后,中海沧龙公司应向七星公司支付损失153,034.79元。对于240,000元鉴定费用三正公司承担30%为72,000元,中海沧龙公司承担35%为84,000元,七星公司承担30%为72,000元。对***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花费的担保费20,000元,并非必要产生,对该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对***公司主张的保全费5000元,根据当事人的责任法院酌定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各承担25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中海沧龙公司与***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中海沧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七星公司返还工程款2,105,000元。三、中海沧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七星公司支付损失153,034.79元。四、三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七星公司支付损失255,000元。五、三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海沧龙公司支付损失123,827.32元。六、中海沧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七星公司支付鉴定费84,000元;三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七星公司支付鉴定费72,000元。七、中海沧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七星公司支付保全费2,500元。八、七星公司垫付的吊车费431,200元,三正公司承担30%为129,3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七星公司支付。中海沧龙公司承担35﹪为150,9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七星公司支付;九、驳回七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十、驳回中海沧龙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本诉费用41,729.6元,由七星公司承担20,864.8元,中海沧龙公司承担20,864.8元。反诉费35,533.21元,由七星公司承担17,766.61元,由中海沧龙公司承担17,766.6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三正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9年9月23日及9月24日的《监理日志》复印件2份。拟证明:三正公司已履行了监理职责。2。《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各1份。拟证明:根据其与涉案工程的委托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其只向七星公司送达相关监理通知书。 七星公司、中海沧龙公司及***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因上述证据1系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七星公司、中海沧龙公司及***对上述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七星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其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中海沧龙公司、***及三正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涉案事故发生后,中海沧龙公司还向因该起事故受伤的施工人员***支付了其在伊犁州友谊医院的住院医疗费115,473.74元。七星公司及中海沧龙公司均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案事故发生后,中海沧龙公司未继续履行其与七星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2020年4月6日,七星公司与案外人***天高空建筑拱辰有限公司签订《霍城热源煤场网架加工制作承揽合同》,将其分包给中海沧龙公司的涉案工程项目又分包给该公司完成,并于2020年5月7日将中海沧龙公司及***诉至一审法院,提出解除与中海沧龙公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返还已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中海沧龙公司送到了起诉状副本。中海沧龙公司亦提出反诉,并同意解除其与七星公司签订的涉案分包合同。 一审中,中海沧龙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在事故现场的材料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世纪星价审字[2022]第039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霍城县共创热力清水分公司2号热源已加工制作完成未安装的网架材料价值为2,786,842元。2.霍城县共创热力清水分公司2号热源已制作安装坍塌的(两跨)网架价值388,566元。经本院就该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向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询问,该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对于鉴定的材料的规格及数量,其是按照委托书的要求,按图纸计算。其与一审法院及七星公司、中海沧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形成的勘验笔录中明确注明按网架深化设计的图纸计算。由于现场网架材料无序堆放,无法分辨出具体的规格信号及数量,也达不到现场清点的要求。当事人如要进行现场核对,需雇佣吊车及工人,对所有材料按图纸的规格型号逐一分类摆放,达到所有材料清晰可见、可清点的要求才行,并且当事人要对清点结果签字确认后,其才能将清点结果作为计算根据;对于鉴定的材料价值,其中已制作安装坍塌的(两跨)网架价值388,566元,是指在坍塌前已制作并安装的网架价值,包括材料制作及安装等费用。并答复称,该公司只是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对已安装及未安装的网架价值作出造价鉴定,未涉及材料价值贬损问题。该公司没有相应资质确定上述材料是否报废、有无残值,建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对现场搁置的网架材料做市场现值鉴定,然后再用其作出的造价值减去市场现值,得出的金额可参考为网架材料的价值贬损金额。针对以上答复,各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对上述搁置现场的网架材料再次进行损失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涉案《工程合同书》的效力问题;二、损失认定问题;三、损失承担问题。 关于焦点一。七星公司与霍城县住房和建设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霍城县2019年供水、污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钢网架屋面及单板制作安装项目分包给中海沧龙公司施工。七星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项目属于钢结构工程项目,其分包该工程项目虽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但中海沧龙公司与七星公司具有同等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七星公司向中海沧龙公司分包涉案工程项目亦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故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中海沧龙公司分包了涉案工程项目后,又将其中的安装施工等劳务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此后,中海沧龙公司再未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中约定的施工义务,七星公司亦将涉案项目又分包给了案外人完成,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中海沧龙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对七星公司请求解除涉案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分包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后,七星公司支付了施工吊车费用431,200元,支付伤亡人员赔偿金85万元。另因该起事故支付鉴定费24万元,并在本案诉讼中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认定中海沧龙公司因该起事故中向施工人员***、**、***垫付医疗费148,394.73元,向**、***支付赔偿金110,000元,支付受伤工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杂费96,163元,清理事故场地费用58,200元,共计412,757.73元。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上述费用也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中海沧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还向因该起事故受伤的施工人员***垫付了在伊犁州友谊医院的住院医疗费115,473.74元。对此,中海沧龙公司提供了***在该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等证据,其他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该笔费用应予以认定。一审判决对该笔费用未予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中海沧龙公司支付的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528,231.47元(医疗费263,868.47元及赔偿金110,000、护理和杂费96,163元、事故现场清理费58,200元)。中海沧龙公司上诉称除上述费用外,对其支付的***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疗费175,000元应予以认定。但其仅提供了该笔费用的预交回执,无医疗费票据相互印证,一审判决对该笔费用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对于中海沧龙公司主张的未安装的材料费损失及坍塌的网架材料损失。因事故发生后,上述材料至今仍搁置在施工现场,尚未进行处理。一审委托鉴定机构对该部分网架材料作出的鉴定价值系坍塌前已制作尚未安装的材料价值及已安装的网架材料在坍塌前的制作、安装费用,并不涉及上述材料的贬损价值。且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也未对上述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现场清点。故一审判决对该部分损失未予确认,亦无不当。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对该部分损失再进行鉴定,对于该部分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材料及安装损失,以及确定该部分损失的相关费用,当事人可在对现场材料进行清理,对已制作尚未安装的材料及已安装坍塌的网架材料型号规格及数量清点确定后,另案处理。 关于焦点三。中海沧龙公司分包了涉案钢结构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安装作业又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经相关机构鉴定,发生此次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过程的施工段进行结构验算并进行网格加固,采用的施工段网架为几何可变体,以及现场安装施工技术人员明知无完善的施工方案,仍按以往经验进行安装,不能及时发现网架的变形;吊装就位后未按图纸的要求,对支座螺栓球与支座、支座过渡板与预埋板进行及时进行焊接固定等。其它原因包括未严格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通过。现场监理人员在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阻止夜间吊装作业等。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的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上述事故分析结论及相关规定,中海沧龙公司作为该钢结构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违法向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再分包涉案项目安装作业,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的各项损失的80﹪。七星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单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亦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的方案进行论证,对本案损失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上述损失中20%,应由七星公司承担。中海沧龙公司在本案一审提出的反诉中,一并要求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三正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案分包合同的主体是七星公司与中海沧龙公司,三正公司并非该分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中海沧龙公司与七星公司在承担了本案的合同责任后,对于分包合同之外的三正公司在该起事故中应付的责任,应另案向其主张权利。故对中海沧龙公司在本案中***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确定的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有误,本院亦予以纠正。中海沧龙公司与***签订《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协议书》,将其承包的涉案分包项目中的安装作业再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中海沧龙公司与七星公司承担了本案的合同责任后,中海沧龙公司与***之间对于双方履行该无效合同各自所遭受损失的承担如有纠份,亦可另案处理。中海沧龙公司上诉请求由***赔偿七星公司的损失,由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保全担保费2万元,并非其诉讼保全必须产生的费用,对其提出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正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七星公司和中海沧龙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23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2,105,0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23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三、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 四、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1,220,960元[(赔偿金85万元+吊车费用431,200元+鉴定费24万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80%]; 五、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5,646.29元[(医疗费263,868.47元+赔偿金110,000+护理、杂费96,163元+事故现场清理费58,200元)×20%]; 六、驳回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1,729.6元,由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42元,由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787.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5,533.21元,由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5元,由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88.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440元(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674元,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50,704元,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8062元),由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95.33,由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44.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璇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 梅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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