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830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十五小区北一路**。 法定代表:***,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相互起诉,两案合并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员 陈 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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