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108号
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石河子市。
被告:**,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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