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等与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301民初761号之一
原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团结2路26号。
负责人:***,系该市市长。
原告: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住所地***市团结2路。
负责人:李英韬,系该单位副书记。
原告:***市***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文化路5区101号三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经四路***村北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苏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文化路4区110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解放路4区3-1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风路4区173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十五小区北一路143-A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市。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市。
原告***市人民政府、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0日立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市人民政府、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人民政府、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人民政府、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
市人民政府、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