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91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殷宝兵,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镇经民初字第0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12150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在车管所的档案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镇经民初字第01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万保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