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1914号
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镇江市乔家门。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研究院员工。
被告: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江阴市万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2元(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已预交),由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浦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