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949号
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镇江市乔家门。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员工。
被告: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路丹徒实验学校南侧。
诉讼代表人:***,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7元,由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壮蓓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裴娅颖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