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4140号之一
原告:克拉玛依市广恒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北盛花园4栋(朝阳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哈提,女,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依市广恒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克拉玛依市广恒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广恒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广恒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6.57元,减半收取4,24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克拉玛依市广恒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滑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