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鄂02行终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阳新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平发,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儒学路。
法定代表人***,县长。
原审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承揽兴国镇城北工业园山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厂房野外地质勘察钻探工程项目后,又转包给了没有相关资质的***具体负责,随后***雇请***在该工地做工。2014年12月14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在该工地更换钻机钻头时,钻机突发故障致使其左上肢被钻机绞伤,随即被送往阳新县人民医院诊治,后因伤情严重转往武汉协和医院治疗,诊断结论:1、左侧上肢旋转挤压撕脱伤;2、左侧上臂中段完全离断伤。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阳人社工认字[2015]第227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2014年12月14日受伤为工伤。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向阳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者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阳政复决字第(2015)13号维持决定。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认为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新县人民政府认定事实错误,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决定。
原审判决认为,综合庭审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承担*金民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是否需要两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将城北工业园山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厂房野外项目勘察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该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至于***与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之间是否存在法定劳动关系不是该中心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对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主XX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确定劳动关系直接认定该中心承担*金民工伤责任违法的观点不予支持。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履行核实调查职责,在查明相关事实情况下作出认定***受伤系工伤,且由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阳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决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的诉讼请求。
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其将劳务承包给张细刚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阳新县人民政府均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民的述称意见同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将城北工业园山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厂房野外地质勘察钻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在从事***所承包的上述工程业务时受到事故伤害。依据上述规定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应对***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综上,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阳新县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