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文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4民终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贵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C4Y62Q。
法定代表人:孙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文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2栋(2)1单元19层23号[花果园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37368759A。
法定代表人:黎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端、龚超林,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贵州贵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文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两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案涉合同实际是注册建造师挂靠资质,上诉人为取得对外招投标资格通过被上诉人有偿支付借款借用相关注册建造师资质注册在上诉人名下,实际不支付工资不承担缴纳社保,没有劳动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挂靠合同的情形,也违反了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等。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涉两份合同的挂靠行为是命令禁止的非法行为,在建筑领域侵害了合法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被上诉人主张的37000元属于无效合同中的违法利益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且上诉人因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法相关法律规定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将上诉人的建筑资质由二级降为三级,给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全面审查维护建筑市场合法置业。
被上诉人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未答辩。
原审原告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57000元;2、被告以57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损失(其中20000元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37000元从2019年4月28日开始计算),利随本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因被告正常业务需要,委托原告在贵州范围内协调推荐注册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1人)、机电工程(2人);协调推荐注册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6人)、水利水电工程(2人)、市政工程(3人),共14人。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内容。推荐建造师任职报酬总价为198000元,被告收到建造师资格证原件后支付定金80000元,二级建造师注册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98000元,一级建造师注册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20000元。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该笔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2019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人才选聘服务合同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再向被告推荐注册建造师市政公路(1人),服务费为3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告履行了推荐的义务,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原告已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其推荐了相应人数的建造师及认可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推荐建造师的义务原告已于2019年4月28日完成,该补充合同系双方补签形成。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78000元的合同款,目前尚欠委托合同尾款20000元及补充合同合同款37000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为被告推荐的3名一级建造师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及4月2日注册至被告处。
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就推荐建造师到被告处签订《委托合同》及《人才选聘服务合同补充合同》各一份,对于两份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权利义务为原告向被告协调推荐建造师并配合被告完成建造师注册,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公序良俗。其次,即使原告向被告推荐的建造师存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且原告对此明知的情况,建造师的行为违反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规定并非法律法规,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及《人才选聘服务合同补充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照约定按时向被告推荐了约定的建造师(被告认为原告逾期推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从原告提交的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的收条及建造师在被告处登记注册的时间来看,原告也是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的),因此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现因《委托合同》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服务费,且已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故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对于因《人才选聘服务合同补充合同》产生的37000元,双方均认可原告已履行了义务,虽然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结合原告已履行完毕推荐义务及《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被告亦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37000元。
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如何支付的问题。在《委托合同》中已对违约付款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过高且被告提出了抗辩,故根据被告逾期付款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酌情支持从应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开始计算,即其中20000元从2019年4月8日开始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37000元从2019年5月4月开始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贵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服务费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8日起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贵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服务费3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5月4日起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被告贵铁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商务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5日签订的《委托合同》第二条第6项,约定贵铁公司在收到相关建造师注册资料后,注册人员用于办资质或上项目,如私自将派遣人员用于项目上应赔偿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五万元违约金。第三条约定双方签订协议后,待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将建造师相关注册资料所需资料原件或者扫描件交给贵铁公司,贵铁公司在收到建造师资格证原件后支付款项。第七条第7项补充条款约定: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提供的建造师为初始注册转注均可,不考B证,期限为注册成功后推2个月,挂资质,不买社保。2019年4月29日《人才选聘服务合同补充合同》约定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为贵铁公司选聘人才,暂定为支持建造师1人。
一审中贵铁公司申请就案涉建造师徐大飞等12人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事实申请出具调查令到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进行调查。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回函除张伟、王忠华、徐大飞因权限无法进行查询外,其他8人均是从其他公司调入贵铁公司后办理注销手续,仅1人仍在系统内。被申请调查的人员参保单位均系案外人均未在贵铁公司缴纳社保。
2020年3月19日,贵铁公司因企业主要人员均未按相应资质标准缴纳社保,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企业存在问题中有挂证建筑师21人,被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下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补合格将撤回资质许可。
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中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人才选聘服务合同补充合同》、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社保资料及回函及《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为凭。二审确认一审查明其余事实。
本院认为,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系专业的咨询公司应在经营范围内为市场提供商务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并根据持证情况从事建筑相关执业。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和补充协议,虽然名义上是因贵铁公司业务需要为其推荐、招聘工程领域的人才,但是实质上仅是为贵铁公司提供建筑师的资质以挂靠贵铁公司,提升贵铁公司的资质。这一点通过双方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注册人员是用于办资质或上项目,不得擅自派遣人员,也无需缴纳社保可以看出。结合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一审关于收据的复印件,虽为复印件但可以印证该公司仅提交的是相关人员资格证。贵铁公司所举的证据和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反馈的材料、回函印证所谓推荐的建造师是挂证并非为贵铁公司提供服务。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力图从挂资质中获利,贵铁公司为承揽工程提升等级通过中介借用他人资质,双方的交易行为不仅无价值反而会让无竞争实力的建筑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建造师随意出具资质而不真正执业给建筑市场带来安全隐患等问题。故双方的合同已经超越推荐、招聘人才的范畴有违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重庆文冠贵州分公司依照无效的合同和补充协议主张预期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3民初8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重庆文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均由重庆文冠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虹
审判员 黄光美
审判员 宋 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