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2081号
原告邢台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2年12月出生,现住邢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邢台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科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