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大悦城控股集团苏南有限公司与江苏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858号
申请人:江苏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钱俊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广,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悦城控股集团苏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577室。
法定代表人:李平。
申请人江苏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悦城控股集团苏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江苏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悦城控股集团苏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悦城控股集团苏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