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宜开商初字第0086号
原告无锡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30324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骏马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46720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小川(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原告无锡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与被告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天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小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源公司诉称:2011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天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同时约定原被告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多次催促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勘测费用10万元。然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勘测费用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月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天地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义务。按照行业惯例,勘察单位的勘察过程及勘察记录应由委托方参与监督并对现场数据进行签字确认,但被告多次去现场,均未见勘察人员在现场;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2011年9月5日开工,2011年9月23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时才拿到原告的“勘察报告”,二、原告由于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源,应减收勘察费用。合同第六条约定,由于原告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个月,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合同约定应在2011年9月23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可被告在开庭前才收到法院转交的勘察报告,勘察费15万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计150元,算至2013年12月23日计810元,合计应减收121500元,加上已支付的5万元,已超出总金额15万元的勘测费。故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合法、真实的勘察报告,其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圣源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天地公司委托圣源公司承担宜兴经济开发区天地公司新厂区的详勘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为按现场勘察规范要求进行,满足设计要求;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为2011年9月5日开工,2011年9月23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工程勘察费商定为15万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天地公司应向圣源公司支付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天地公司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天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月,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由于圣源公司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月,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等。合同签订后,圣源公司即进行工作,并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1年9月21日出具了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新厂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编号11-9-266,后天地公司支付圣源公司勘测费5万元,余款10万元经圣源公司催要,天地公司未付,圣源公司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圣源公司作出的“宜兴天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新厂区岩土工程勘测报告”于2011年9月22日已在宜兴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的网页上创建,经宜兴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于2014年3月2日情况说明,该设计报告为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口头委托该公司为其新厂区的厂房进行图纸设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收款收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编号:11-9-266)、宜兴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宜城分公司网页及情况说明、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圣源公司与天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圣源公司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后,天地公司应按约定在10天内支付全部勘察费。因天地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勘察费,故对圣源公司要求天地公司支付勘察费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并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又因双方约定的按逾期部分每日千之分一计算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围,且圣源公司也未提供损失依据,故本院自天地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即2011年10月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天地公司提出未收到工程勘察报告,因建筑工程设计公司已收到天地公司的工程勘察报告,并说明天地公司已口头委托该公司为其新厂区的厂房进行图纸设计,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圣源公司勘察设计费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天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圣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3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由天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圣源公司垫付,天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圣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