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威德标准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2执恢243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圣源岩土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303244-5)
法定代表人***,圣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圣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宜兴市威德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德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东岳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7817325-8)
法定代表人***,威德标准件公司董事长。
圣源公司与威德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宜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威德标准件公司结欠圣源公司勘察费17500元,威德标准件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圣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威德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也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761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宜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