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刚,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银亿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晨,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刚,被上诉人广西银亿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确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