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81民初361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