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02执18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204701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洋、唐肖,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政府办公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6502237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5民终67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3,886.00元(其中服务费2105804.94元、利息51385.06元、诉讼费42810元、执行费238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聂品
审判员周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