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河道堤防工程蔡甸管理分段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38号
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法定代表人:徐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瑶,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凯文,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河道堤防工程蔡甸管理分段,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江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冷洪伟。
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河道堤防工程蔡甸管理分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计1,219.5元,由原告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 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 凡
书 记 员  李梦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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