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六(广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苏经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邓洁,均系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臻嵘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灿坡,胡文华,均系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锐坚,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承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平、余明超,均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南六(广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南六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臻嵘辉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臻嵘辉建材公司)、原审被告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协中建筑公司)、原审被告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界旅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3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南六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臻嵘辉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灿坡、胡文华,协中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锐坚,新世界旅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平、余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六建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臻嵘辉建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由臻嵘辉建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总价包干为39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是双方对合同价款的变更,按照《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记载内容判决上诉人承担超过总包干价的款项,明显事实认定错误。《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中记载的部分款项超出合同总包干价,属于被上诉人的单方记录,未经上诉人结算确认。1、被上诉人一审主张的超过合同总包干价的材料款392798元。被上诉人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4日向上诉人供应模板和木方,是被上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该部分材料款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双方从未约定该部分材料款应当另行支付。《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仅仅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申请付款的文件之一,并不是双方对合同价款另行约定的契约,更不是双方对工程材料款项的结算表(一审判决书第20页的表述中,一审法院也认定《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并不是结算意义上的结算表)。一审法院仅仅以《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中被上诉人手写的“自行购”字样和被上诉人提供的手写《收款收据》中“未付款”字样,就认定双方对合同总包干价进行了变更,完全是主观臆测,脱离合同双方意思表示和合同履行事实!其一,且不论被上诉人手写的“自行购”指向内容并不具体明确,《收款收据》中手写“未付款”何时书写?是否包含在双方尚未结算的合同尾款中?等等重要问题一审法院均未进行审查!在建筑工程领域,有关工程材料和工程款项的审核表和签单可能出现在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若片面、武断地仅以某一项环节中的某一份审核表就打破契约,突破工程项目“总价包干”的约定,那么建筑工程领域的纠纷将会层出不穷。其二,被上诉人在2018年12月3日向上诉人出具的《工程结算催办函》中,被上诉人主张的结算单价就是合同约定的单价。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本身要求的结算标准,并未超过合同总包干价,也并未主张任何超过合同总包干价的其他款项。其三,一审法院的判决与其对“款项如何计算”之争议焦点的认定本身亦存在多处矛盾。在一审判决书第18页的表述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的结算仍要根据《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结算”。合同第二条:乙方(被上诉人)按包料、不包工形式承包供应模板、方条给甲方(上诉人)使用,以总价包干形式390万元,此总价包括工人工资……等费用均含在内,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合同第五条第3点:按甲方总承包施工合同范围,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的材料给甲方施工时使用,乙方不得另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而一审法院判决时又突破合同约定,强行支持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其认定逻辑和判决依据让人不解。2、被上诉人一审主张的增值税发票税点6%的费用。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合同总包干价,该合同总包干价并没有明确注明为“不含税”。税费是合同双方完全可以也应当预见的费用,按照“总包干价”的应有之义,在合同双方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合同总包干价应当包含税费在内。一审法院据以支持被上诉人关于税费主张的证据是被上诉人提交的《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如前所述,该两份表格不仅指向内容不明确具体,甚至《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中只有测量主管人员黄国传签字,上诉人其他部门领导均未签名确认。一审法院以该两份表格中上诉人部分人员的签名认定上诉人同意承担发票税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上诉人并不拖欠被上诉人材料款。1、被上诉人违约导致上诉人为保证顺利完工自行购买的材料款1462100元,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在双方结算时予以扣减。合同第五条第2点约定“乙方(被上诉人)供应材料如不能满足甲方(上诉人)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经甲方提出仍不能改正时,甲方另行安排其他队伍供应材料,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第二条不仅约定被上诉人包料供应模板、木方给上诉人使用,还明确约定了材料的要求,并注明“别墅区、洋房区必须保证新版4万张,新方条13万条”。事实上,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的材料远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在上诉人催告无果的情况下,为避免工人窝工,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上诉人只能依照合同约定另行安排供应商供应材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进行结算,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在一审判决书第20页关于“利息问题”的表述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是申请支付有关款项,并不是结算意义上的结算表”。在一审判决书第18页的表述中,一审法院又认为“虽然原告在2018年12月3日向被告发出《工程结算催办函》,要求按每平方米65元结算,但内容并不具体确定,应属要约邀请,被告至今未给原告结算的要约,故该《工程结算催办函》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由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就剩余应付款项进行结算,上诉人是否拖欠合同尾款双方并未结算确认,何来逾期付款一说?一审法院既然认为《工程结算催办函》属于要约邀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却又判决以《工程结算催办函》的发出时间作为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前后矛盾。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事实,不仅对合同条款的认定片面、武断,而且有选择性地对合同条款进行完全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解读,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违公平正义。
被上诉人臻嵘辉建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涉案392798元是合同外另行购买的材料款,是合同签订后双方根据工程进展变化对原工程总款予以增加的实际变更。签订合同后,因工程赶工期按原合同计划的材料不足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南六建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另行向臻嵘辉建材公司购买模板392798元材料但未付款。南六建材公司的经手人赵根庄在《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和收货单据中确认了该增加的材料款未付款的事实。原审法院也已经查明这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愿对合同价款的实际变更,相应的单据和南六建材公司的经办人员赵根庄对此也予以证实。故该另行购买的392798元的材料款应在合同价390万元之外另计付。二、关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点按单价上浮6%结算符合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涉案工程原合同约定总包价款为390万元,折合建筑面积单价为65元/㎡,该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合同第三条第3点约定“乙方必须开具发票另签材料买卖合同,凭发票向甲方申请工程款,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7%税率。如乙方不开具发票,甲方可拒绝支付工程款。甲方按原单价上浮6%结算”。该增值税开票费用是合同双方针对税费专项问题的特别约定,结算单价上浮6%不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390万元约定的费用项目之列。况且南六建材公司在《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和《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中均己确认同意支付开具发票的约定费用,按已开发票单价上浮6%结算。三、南六建材公司因其他工程称自行购买的材料款1462100元与本案无关,其主张该款在本案结算款中抵扣理由不成立。南六建材公司主张不计工程款逾期利息依法无据。案中无证据证明臻嵘辉建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也无任何证据佐证南六建材公司自称的自行购买材料1462100元与本案相关,故其为拒绝还款而自作主张扣减涉案材料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南六建材公司自行购买模板木材支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的处理正确。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臻嵘辉建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南六建材公司发出《工程结算催办函》,但其收到该函后至今未予结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从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原审对利息问题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被告协中建筑公司、新世界旅游公司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臻嵘辉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六建材公司、协中建筑公司清偿工程欠款1709682.7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新世界旅游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南六建材公司、协中建筑公司所欠上述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3、确认臻嵘辉建材公司对涉案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由南六建材公司、协中建筑公司、新世界旅游公司负担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新世界旅游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位于清远市清新区三坑镇北坑排涝潭口段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三区A地块发包给协中建筑公司施工,合同工期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8年1月15日,协中建筑公司与南六建材公司签订《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协中建筑公司将上述工程所需的模板、枋条、砌块、中砂等建筑材料交给南六建材公司供应,供应日期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2018年3月1日,南六建材公司作为甲方与谭黎辉(臻嵘辉建材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李继红的丈夫)作为乙方签订《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约定将本工程的模板工程主要材料(模板、木枋)供应给甲方使用,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清远新世界旅游发展项目地块三A区工程……3、工程内容:模板、木枋材料供应分包工程……5、建筑面积:约60316.78平方米。第二条:工程承包形式和单价。乙方按包料、不包工形式承包供应模板、方条给甲方使用,以总价包干形式390万元(大写:叁佰玖拾万元,折合建筑面积单价为:65元/㎡),此总价包括工人工资、质量、工期、材料运费、装卸费、损耗费、闲置费、提供材料围蔽文明施工和加固、管理费、保管费、安全事故、工人来回差旅费、保险费、暂住证、工作卡、工作服、利润等费用均含在内,乙方不得另向甲方收取其它费用……第三条:付款方式。1、别墅区封顶、公寓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后20天内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5%给乙方,公寓区±0.00以上每月月底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上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在次月的20号前按完成工程量的65%支付给乙方。2、公寓区主体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后(含天面屋架)30天内按完成工程量的85%付款给乙方,每栋二次结构完成后按所完成工程量的95%付款给乙方,收尾工程全部完工并结算完成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全部款项的100%给乙方。3、乙方必须开具发票另签材料买卖合同,凭发票向甲方申请工程款,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7%税率。如乙方不开具发票,甲方可拒绝支付工程款。甲方按原单价上浮6%结算。第四条:甲方责任。1、甲方指定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及要求,和乙方沟通所需材料配套和进场时间,并对原材料进行把关和管控,原材料不符合要求有权做退场处理和追究责任……7、甲方在使用各种型号材料时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材料清单,没有特殊原因乙方不按时供应材料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申报数量不实,超出多余的部分由甲方负责赔偿运费。8、双方派代表,现场确认、签收每次到货的数量,以便双方核算来料数量……第五条:乙方责任。1、乙方按甲方要求供应材料并送样板给甲方确认,安排人员对材料进行保管和跟踪监督班组施工时材料合理使用,有权制止班组施工时浪费材料和提出异议。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按照甲方要求合理安排材料进场,材料进场时配合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配合甲方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场,乙方供应材料如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和不符合要求,经甲方提出仍不能改正时,甲方另行安排其他队伍供应材料,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退场,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按甲方总承包施工合同范围,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红线范围内的材料给甲方施工时使用,乙方不得另向甲方收取其它费用。徐建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南六建材公司公章,谭黎辉作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臻嵘建材公司公章。该合同下方附有一份乙方报价单复印件,内容看不清,双方均未提交乙方报价单原件核对。臻嵘建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批发,贸易代理。
2018年9月25日,谭黎辉向南六建材公司申请《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申请内容为“总工程款3900000元×0.95=3705000元,已付工程款约叁佰壹拾万,3100000元,本月实际支付工程款3705000元-3100000元=605000元,累计交付605000元+自行购392798元+票点186000元=1183798元”,该审核表项目质安员审核意见(确认有无安全、质量罚款情况,如有附上罚款单)栏由南六建材公司安全经理刘望栖签名确认,项目工程部经理意见栏由南六建材公司测量主管黄国传签名确认,项目经理意见栏由南六建材公司项目经理徐建签名确认,项目主管施工员审核意见(确认申报进度及范围真实情况,范围不准确退回重写)栏及项目预算部审核意见(根据现场确认的范围、合同核算进度款)栏无人签名。臻嵘建材公司提交了南六建材公司仓管赵根庄填写的4张收款收据(注明未付款)金额合共392798元,拟臻嵘辉建材公司证额外购买材料支出了392798元,即上述审核表当中的“自行购392798元”。
2018年9月28日,谭黎辉向南六建材公司申请《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为“税务发票税点支付”,申请金额为3600000×0.06=216000元,项目部意见栏中的生产经理意见栏及工程部经理意见栏均由南六建材公司测量主管黄国传签名确认,项目部意见栏中的施工员意见栏、栋(区)长意见栏、预算或现场会计意见栏、项目经理意见栏及财务部意见栏、项目股东意见栏均无人签名确认。同日,南六建材公司财务人员吴红梅出具一份收条给臻嵘辉建材公司,该收条内容为“南六建材公司至2018年9月28日止已收到臻嵘建材公司的发票37份,发票金额为3658546元,以后开具发票前必须经项目部及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具发票,否则公司有权拒收发票”。之后,臻嵘辉建材公司又于2019年7月1日开具了7份发票,金额合共634251.2元,其当庭提交给南六建材公司,但南六建材公司以未经项目经理及有关领导同意为由拒收上述7份发票。
臻嵘辉建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南六建材公司发出《工程结算催办函》,主要内容为“贵方承包给我的模板工程项目已提前封顶,由于贵司结算缓慢并和我司持有争议导致几个月下来并没有任何实际性进展,希望贵公司接到本函之日起,尽快结合合同按工地的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陆拾伍元结算”。
臻嵘辉建材公司与南六建材公司在庭审中均确认至庭审时南六建材公司已支付了合共2817115.52元,臻嵘辉建材公司不负责安装模板、木枋,使用完后由臻嵘辉建材公司负责运走。另南六建材公司称因臻嵘辉建材公司未按时按质供应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材料,为防止工程停工,保障工程顺利施工,迫于压力自行找了第三方供应商购买了1462100元模板、木枋,应相应予以扣减,并提供《模板、木方购销合同》、送货单、转账凭证、发票等材料予以证实。新世界旅游公司称土建工程已全部完工,装修未完工,准备于2019年9月份销售。
南六建材公司申请其项目经理徐元建(小名徐建)出庭作证的主要内容为“臻嵘辉建材公司存在拒不送货的违约行为,审核表与事实不符,该表格由我签名,但事后我看过审核内容1、2、3条是可核实的,我签名时没有第4条累计计付的,我嘱咐臻嵘辉建材公司去项目预算审核,但臻嵘辉建材公司没有通过审核,在2018年4月底就没有货物进场,后木工班组找我们讨要误工费,迫于压力我方找了第三方供应商供应材料,黄国传是南六建材公司经理”。
一审法院到涉案工程所在地进行了实地勘查,双方确认的勘查情况为:别墅区与公寓区楼房主体工程已完工封顶,排栅已拆除,施工电梯尚有保留,房屋未装修,正进行地板及路面平整,正施工管网。
依据臻嵘辉建材公司裁定冻结南六建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9682.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臻嵘辉建材公司的诉求、南六建材公司、协中建筑公司、新世界旅游公司的答辩、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等综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性质及协中建筑公司、新世界旅游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2、结算条件是否已成就;3、臻嵘辉建材公司是否违约;4、款项如何计算。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的性质及协中建筑公司、新世界旅游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查、设计、施工合同,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从事建筑施工承包工程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建设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这类合同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竣工验收等主要内容。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本案臻嵘建材公司与南六建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来看,名称为《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从该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形式和单价。乙方按包料、不包工形式承包供应模板、方条给甲方使用”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看,臻嵘建材公司只负责将特定的模板、木枋运至特定的场所,不负责安装及拆卸,使用完后,再将其运走,并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且臻嵘建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批发,贸易代理,没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故臻嵘建材公司与被告南六建材公司签订的《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更加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本案认定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合适。
因臻嵘辉建材公司与南六建材公司之间的纠纷属租赁合同纠纷,南六建材公司、协中建筑公司、新世界旅游公司在庭审中均明确协中建筑公司、新世界旅游公司均按进度付款,并未拖欠南六建材公司的款项,臻嵘辉建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协中建筑公司、新世界旅游公司应承担付款的义务责任,故臻嵘建材公司要求协中建筑公司、新世界旅游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对涉案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结算条件是否已成就。南六建材公司抗辩称收尾工程未完工,根据《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第三条第2点“……收尾工程全部完工并结算完成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全部款项的100%给乙方……”的约定,臻嵘辉建材公司与南六建材公司的结算条件未成就。但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的情况:主体工程已完工封顶,排栅已拆除。结合协中建筑公司与南六建材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性质及供应日期(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新世界旅游公司与协中建筑公司的合同工期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及新世界旅游公司称土建工程已全部完工,装修未完工,准备于2019年9月份销售。可认定涉案工程基本完工,结算条件已成就,对南六建材公司主张结算条件未成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臻嵘辉建材公司是否违约。南六建材公司辩称臻嵘辉建材公司未按时按质提供模板、木枋,甚至从2018年5至6月份开始拒不提供,已构成违约。但南六建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臻嵘建材公司提出异议,臻嵘建材公司也予以否认,且南六建材公司的有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在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8日在《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收条上签名,甚至在臻嵘辉建材公司发出《工程结算催办函》后均未提出异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南六建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臻嵘辉建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南六建材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款项如何计算。虽然臻嵘辉建材公司在2018年12月3日向南六建材公司发出《工程结算催办函》,要求按每平方陆拾伍元结算,但内容并不具体确定,应属要约邀请,南六建材公司至今未给与臻嵘辉建材公司结算的要约,故该《工程结算催办函》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臻嵘辉建材公司与南六建材公司的结算仍要根据《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结算。1、《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约定总包干价390万元,结合上述第三个争议焦点认定臻嵘辉建材公司无违约行为,故对该合同约定的价款390万元,予以确认。2、对增值税发票税点6%的问题。(1)《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按包料、不包工形式承包供应模板、方条给甲方使用,以总价包干形式390万元(大写:叁佰玖拾万元,折合建筑面积单价为:65元/m²),此总价包括工人工资、质量、工期、材料运费、装卸费、损耗费、闲置费、提供材料围蔽文明施工和加固、管理费、保管费、安全事故、工人来回差旅费、保险费、暂住证、工作卡、工作服、利润等费用均含在内,乙方不得另向甲方收取其它费用……”,该条以列举式约定总价390万元包括了上述列举的费用,但并未列举包括增值税发票税点6%的费用,且在臻嵘辉建材公司与南六建材公司在《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第三条第3点另外约定“乙方必须开具发票另签材料买卖合同,凭发票向甲方申请工程款,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7%税率。如乙方不开具发票,甲方可拒绝支付工程款。甲方按原单价上浮6%结算”。如总包干价390万元包含了增值税发票税点6%的费用,则《模板木枋材料供应租赁合同》第三条第3点就无约定的必要性,且南六建材公司的有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在签名的《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也有增值税的款项。虽然南六建材公司对该两份证据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的内容“累计交付605000元+自行购392798元+票点186000元=1183798元”是之后臻嵘辉建材公司加上去的,部分审核意见栏是空白的,但这是南六建材公司内部管理流程问题,南六建材公司的部分部门领导及人员已签名确认,故增值税发票税点6%的费用应计付给臻嵘辉建材公司。(2)虽然《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申请的增值税发票税点合共402000元(186000元+216000元),但南六建材公司未实际支付,无法确认《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中的税点216000元是否包含了《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中的税点186000元,而南六建材公司2018年9月28日出具收条给臻嵘辉建材公司,确认收到金额3658546元的发票并说明以后开具发票必须经项目部及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具发票,否则有权拒收发票,臻嵘建材公司收执该收条后并未向南六建材公司提出异议,对该收条,予以确认。臻嵘辉建材公司当庭提交的634251.2元发票,因并未征得南六建材公司的项目部及有关领导同意,故对臻嵘辉建材公司当庭提交的634251.2元发票的税点不应计算,其增值税发票税点6%费用应按金额3658546元的发票计算为219512.76元(3658546元×6%)。(3)臻嵘辉建材公司另行购买的392798元的材料款问题。提交了《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对该证据在上述已有认定,这是臻嵘建材公司与南六建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愿对合同价款的实际变更,臻嵘辉建材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收款收据予以证实,南六建材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根庄也在该收款收据上签名并注明未付款,故臻嵘辉建材公司另行购买的392798元的材料款应由南六建材公司另外计付。(4)对南六建材公司自行购买的1462100元材料款问题。南六建材公司称因臻嵘辉建材公司未按时按质供应材料,甚至后来拒不提供材料,为防止工程停工,保障工程顺利施工,迫于压力自行找了第三方供应商购买了1462100元模板、木枋,应相应予以扣减,并提供了《模板、木方购销合同》、《建筑模板购销合同》、送货通知单、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但无证据证明臻嵘辉建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在第三个争议焦点已作认定,故南六建材公司自行购买模板、木方支出的1462100元应由南六建材公司自行承担,对其主张相应予以扣减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5)利息问题。臻嵘辉建材公司提交的《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班组及台班专项付款申请审批表》是申请支付有关款项,并不是结算意义上的结算表,并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计算利息的依据。臻嵘辉建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南六建材公司发出《工程结算催办函》,但南六建材公司收到该函后至今未予结算,其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利息从2018年12月4日起开始至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比较合理。
综上所述,南六建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为4512310.76元(3900000元+219512.76元+392798元),扣减南六建材公司已支付的2817115.52元,仍应支付1695195.24元(4512310.76元-2817115.52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南六建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1695195.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臻嵘辉建材公司;二、驳回臻嵘辉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5187元,由臻嵘辉公司负担214元,南六建材公司负担24973元。此款臻嵘辉建材公司已预交,法院不作退回,南六建材公司应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臻嵘辉公司。
二审期间,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诉讼中,南六建材公司表示不清楚4张“收款收据”上的“未付款”是谁书写的,也没有要求做笔迹鉴定,而臻嵘辉建材公司陈述是由南六建材公司人员赵根庄书写的。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南六建材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南六建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392798元材料租赁款给臻嵘辉建材公司;二、臻嵘辉建材公司是否对南六建材公司自行购买的材料款1462100元承担责任;三、是否按臻嵘辉建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上浮6%结算、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一、关于南六建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392798元材料租赁款给臻嵘辉建材公司的问题。
合同约定以“总价包干形式390万元,……,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表明双方约定的租赁费是固定价。按此约定,依照常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南六公司只要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款项即可,其工作人员没有必要在臻嵘辉建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上签名并写上“未付款”内容。其次,双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支付2817115.52元,但南六建材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款项时也采用前述四次供应材料先由臻嵘辉建材公司以开具“收款收据”方式确认提供建筑材料的证据。其三,“收款收据”上“未付款”的款额392798元与班组工程(进度)审核表上“自行购”数额一致,虽然南六建材公司工作人员辩称签名时没有该内容,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证据认证规则,对南六建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南六公司应当支付392798元材料租赁费给臻嵘辉建材公司。
二、关于臻嵘辉建材公司是否对南六建材公司自行购买材料款1462100元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南六建材公司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臻嵘辉建材公司准备材料,如所提供材料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经催告仍不能提供,则南六建材公司可以另行采购材料,费用由臻嵘辉建材公司承担。南六建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曾通知臻嵘辉建材公司准备供应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因不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材料催告过臻嵘辉建材公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南六建材公司要求臻嵘辉建材公司承担其另外购买材料费用14621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是否按臻嵘辉建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上浮6%结算、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合同第三条第3点专门就开具发票事项进行约定,明确臻嵘辉建材公司“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抵扣17%税率,南六建材公司“按原单价上浮6%结算”,相关内容表述清楚,并无歧义,即臻嵘辉建材公司应当开具发票,南六建材公司则应另行支付发票额6%的款项给臻嵘辉建材公司。一审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详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利息是法定孳息,迟延支付货币的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8年12月3日,臻嵘辉建材公司发出《工程结算催办函》时,工程已经竣工,南六建材公司应当配合结算并支付剩余材料款,一审判令南六建材公司自2018年12月4日开始承担相应利息,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南六建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7元,由南六(广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李慧玲
审判员 肖惠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敏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