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同捷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4072号
原告:四川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张水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仪,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浩,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琴,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同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四川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