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52号
原告:广州超力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新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393155。
法定代表人:叶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开、刘子珉,均系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78695479。
法定代表人:梁坚。
原告广州超力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超力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超力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丽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家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