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1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原新协中建筑有限公司、原协兴建筑(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新成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富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红卫
审 判 员 赵 静
审 判 员 汤佳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仲 鸣
书 记 员 仲 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