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0425号
原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民身份号码520************8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陶,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成文化大厦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79。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广佛新世界庄园17区1号首层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5。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
原告***与被告新世界协中建筑有限公司、佛山乡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