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铁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铁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8民初9590号
原告:天津市铁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开江道74、76号。
法定代表人:马吉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鸿,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阳春里24-5-101。
法定代表人:孙文强。
原告天津市铁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滨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能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马吉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津能公司立即给付勘察费51240元;2.诉讼费由津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4日津能公司因工程需要,委托铁滨公司为其勘察孔洞685延米,工期5天,勘察费51240元。铁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勘察工作,但津能公司始终没有给付勘察费。虽经铁滨公司多次催促,但津能公司始终没有给付。津能公司拖欠勘察费的行为,给铁滨公司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铁滨公司只能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诉请。
津能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铁滨公司提交了勘察协议书、勘察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和回执,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实2019年1月24日,津能公司与铁滨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勘察费为51240元,交付勘察报告时一次性付清全部勘察费。2019年11月11日铁滨公司向津能公司邮寄勘察报告,津能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签收快递。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津能公司与铁滨公司约定铁滨公司交付勘察报告时,津能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勘察费,现铁滨公司已经交付勘察报告,依照合同约定,津能公司应当向铁滨公司支付勘察费,现津能公司拖欠铁滨公司勘察费51240元的事实清楚,津能公司依法应当向铁滨公司支付上述勘察费。因此铁滨公司起诉要求津能公司支付勘察费512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津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津市铁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51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天津市津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