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15803号
原告: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A座2层。
法定代表人:张晖,经理。
被告: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2-10C-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霞,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另案起诉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谢莉莉
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晴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