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65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A座2层。
法定代表人:张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青青,天津朗通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2-10C-102。
法定代表人:王秀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莹,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5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5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9元,上诉人京关智城(天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国忠
审 判 员 白俊勇
审 判 员 刘慧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航
书 记 员 张 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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