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9395号 原告: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环翠***花园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0069455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3号楼3层、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7252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天津市建勘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