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于作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入院记录》,可以证明***已于死亡。本院依法采纳上述证据,确认***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死亡,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有无继承人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需要参加诉讼,且二审对此调解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由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故一审判决不属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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