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异12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10-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61590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233号粤建大厦六楼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9725114F。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华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19]第1898号仲裁调解书,因华泰分公司仅部分履行后拒不支付,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2020)粤0604执9559号案立案执行。现华泰分公司在其工商登记地已没有经营,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未收到全部执行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华泰公司为(2020)粤0604执9559号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与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19]第189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款项合计4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以(2020)粤0604执9559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人华泰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5日,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华泰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属于华泰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泰分公司为华泰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华泰分公司的债务应由华泰公司承担。因此,申请人***主张追加被申请人华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2020)粤0604执9559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