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391号
原告(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233号粤建大厦六楼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9725114F。
负责人:***。
被告: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10-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61590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黄岩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604执保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340000元的财产及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现原告***于向本院书面请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价值34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平地段88号华创商业广场4层70号商铺[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的财产在价值340000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