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2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233号粤建大厦六楼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9725114F。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10-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61590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平地段88号华创商业广场4层70号商铺[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0000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平地段88号华创商业广场4层70号商铺[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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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