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2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度***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233号粤建大厦六楼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9725114F。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10-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17761590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平地段88号华创商业广场4层70号商铺[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0000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路平地段88号华创商业广场4层70号商铺[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